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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四项调整

2014年03月19日 10:07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审批的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侨务部门。据此,从3月10日起,广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做出四项调整。

  一是改变受理和审批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侨务部门。广州市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由各区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市侨办负责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条件。华侨申请到广州市定居,除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外,还应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并且本人须声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三是有条件地放宽原户籍地非广州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实施意见》结合广州市人口政策,放宽了符合规定的户籍注销地非本市的华侨,可申请到本市定居。主要为夫妻投靠、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60岁以上老人投靠子女三类群体。

  四是缩短受理审批的时间。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后,可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比省规定的57个工作日缩短了12天。

  广州警方提醒:华侨申请到广州市定居的,先向拟定居地区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区侨务部门受理核实后,送区公安部门核查,区侨务部门再根据核查信息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审批结果可凭受理号登陆“广州侨网”直接查询。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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