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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加班权益后 再谈“加班税”不迟

2012年02月23日 08:5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加班税”不是什么新税种,只不过是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以前的“老皇历”,可是却引发了反感和抵触情绪。这里头的原因,在于这项权益兑现得不太理想。换言之,很多人还没有足额或者根本没有领取加班费,税收部门就急吼吼地催缴“加班税”,当然会有不近人情之感受。

  近些年来,每逢重大节日社会保障部门都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宣传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与之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提醒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必让加班费及时兑现。尽管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拥有三大加班权益,譬如,加班时间有限制;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以及劳动者拥有支付标准以及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权益。但是,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这些原本劳动者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几乎变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者加班权益被架空的根源,首要仍在于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软弱,停留在嘴上的太多做到的太少,让本可期待的加班权益沦为“四大皆空”。

  所以,现在不应过分强调征税,因为连税源(加班费)都不存在,何来征税一说?我觉得,眼下监管部门理应切实履行职责,代表弱势的职工群体,向无视和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追索正当权益,以此鼓励和引导更多人要求企业自觉主动地兑现加班权益。等到职工加班权益普遍兑现了,再谈“加班税”也不晚。

  吴睿鸫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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