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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误餐费交通费不征个税

2012年06月05日 10:3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员工在外工作不能回单位就餐而领取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天在官方网站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国税总局还对其他一些社会关注热点纳税问题进行了解答。

  “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网民这样的疑问,纳税服务司回应称,按照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为了防止一些单位钻空子,国税总局解答时明确,“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交通、通信补贴,国税总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同样可以免税。但在此范围之外或超出标准的,则不予免税。

  “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交个税吗?”国税总局明确表示,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谓“独生子女补贴”,必须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此外,国税总局重申,对于部分企业为了引进人才而给员工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记者 孙春祥)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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