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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首档为1340元

2012年07月02日 13:45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新疆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首档为1340元

  自治区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仍分4个档次,第四类地区上涨幅度最大

  6月29日,自治区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6月1日起,自治区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个档次,第四类地区上调幅度最大,达22.5%。各地职工,6月份工资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足。

  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在此标准适用范围内。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两种形式。

  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340元、1140元、1060元、980元,分别较去年标准增加了180元,平均增幅在18.95%左右。

  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085元、895元、820元、745元,分别较去年标准增加了125元至130元不等,平均增幅在16.61%左右。

  根据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3.4元、11.4元、10.6元、9.8元,分别较去年增加了1.8元,平均增幅在18.56%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明确表示,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基本保障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的分配标准,各类用人单位不能以它作为企业普遍支付职工工资的标准。

  据悉,自治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当年首次制定发布了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此后,自治区分别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先后九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此次是第十次调整。

  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

  自治区首次制定发布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3年,从2004年起,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政策解答

  员工食宿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既是标准,那么它的制定必会有依据、有目的,也需要有监督。本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记者: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反复论证,是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参考其他省、市调整情况下确定的。

  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

  记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意义何在?

  答:改善民生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居民收入水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也有利于缓解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有力地促进和谐新疆建设。

  同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进一步增强我区对外来劳动力的吸引力,缓解“招工难、留人难”的用工困局。

  再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确保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有效手段。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应确保广大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的增长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所发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个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延伸阅读

  联动上调提低也“促中”

  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除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通过联动上调,“提低”同时也“促中”,将惠及更多人群。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受益群体利益、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原则之一。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进一步提高。据悉,2011年8月,自治区提高了全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使每人每月扣缴社会保险后实际收入不低于1000元。

  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将有所提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最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将予以补差。 (记者史传芝)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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