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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2012年07月02日 17: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国税总局今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所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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