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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元“进穴费”是狮子乱开口

2012年07月27日 11:08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20日凌晨,宁波鄞州区屠先生妻子的奶奶过世。早在6年前,家人已用6000多元钱在鄞州芝山墓园替她买下一块墓地,按常理“入土为安”不成问题,可谁知,意外情况出现了,下葬时该墓园却要收4800元的“进穴费”。后经多次协商,最终价格变成800元,其中“进穴费”600元,“香烟佃”200元。

  于是,屠先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牢骚说:“好比我们自己买的房子,现在搬家住进去了,还要交一笔入住费……”甭说,这比方打得还真在理。都说死者为大,人走了,还不忘最后再卡一下脖子,这不是明火执仗的“剪径”又是什么?

  4800元,狮子大开口啊,更何况,其收费根本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未经物价部门核准,“进穴费”就是乱收费,这是明摆着的事儿。但鄞州区物价局下属两个部门的说法却很有意思,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从2004年开始,墓地的收费价格放开,价格由经营者自定,“这些(指进穴费)不在政府的定价范围之内,所以比较灵活。” 物价监督检查分局的一位丁女士则透露,宁波的墓地收费标准,市民政局和物价局还在制定当中,目前尚未出台。同一个物价局,发出两种不同的声音,这本身就挺“乱”的,还咋去实施有效监管?

  一个社会是不是有良心,可以从对待生老病死的态度和制度上得到清晰的反映。可我们并不缺少制度和规定。去年底,浙江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公共墓地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其中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其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早在2007年8月鄞州区民政局颁布的《宁波市鄞州区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墓收费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实际上,它们成了一纸空文。

  职能部门不把制度当回事,不把规定放在眼里,经营者的“灵活”就没了边际,“灵活”的结果可能就是“作乱”。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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