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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延退”应以推进公平为前提

2012年07月27日 14:3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人社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我国延迟退休年龄将借鉴国外经验,拟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别措施,并以“小步慢走”的方式实施。(7月26日《新京报》)

  养老问题之所以从一个公共服务话题发酵成全民热议的焦点,并引起了民众的哓哓沸言,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试图以“经济”的方式解决“社会”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颐养天年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经济调控”的对象。所以,在推迟退休年龄这个问题上,应当秉持这样一种原则:若在穷尽公平措施之后仍无法消解资金缺口,方可考虑实施延迟退休。当前,我们做到穷尽公平了么?

  “小步慢走”的“差别化延迟退休”,看似在养老困局和民意之间进行了折中和妥协,但也要警惕换汤不换药的说法,无非就是把退休往后移而已。“让一部分人先推迟”也许有不得已的苦衷,面对日益扩大的养老金缺口,管理者有出台延迟退休政策的需要。但是,在养老双轨制未得改观之前,“差别化延迟退休”无论如何都有“得之以财利,失之以公平”之嫌。

  双轨制下,谁该成为被差别化的那一部分呢?看看各地频频爆出的“神童官员”事件,恨不能从出娘胎就参加工作,绝不惮于将退休年龄延迟几年。实际上,想方设法改小档案年龄的初衷,不正在于此吗?手握权力的公务人员、坐享高薪的国企职工,都是延迟退休的忠实拥趸。

  反观企业职工,收入低、劳动强度大、休假时间短,好容易盼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还能“领钱”了,却又被告知要延迟退休,自然很难接受。这一群体“被延迟”,相当于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形成此消彼长的失衡,使得企业职工多履行一部分义务,而少享受一部分福利。这不但无法体现政策初衷,于公平更无裨益。

  如果一定要实施“差别化延迟退休”,倒不妨从专业技术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试点。这部分人多从事律师、医生、教师、自由职业者等工作,无“劳动强度大”之虞,相比企业职工收入也较高,延迟退休可以继续发挥其专长,也不会产生明显的社会不公,这样试点才具有实际意义。总之,养老是人人都需要的公共服务,事关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幸福,即便有“差别化”作缓冲,延迟退休也应谨慎行事。

  更根本的问题,当然还在于消除养老金多轨制,并着力提高养老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效益,不断填补、缩小养老金缺口。这才是更大的公平。

  (张瑞东)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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