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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来工参保人可享职工医保待遇

2012年08月02日 09:2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取消外来工医保后,企业可“二选一”办理转保,提高医保待遇。 资料图片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发文称,《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于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可为参保外来工转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如单位未办变更手续,将自动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企业若不办转保外来工医保变更职工医保

  7号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从2009年10月起享受待遇,到2012年7月31日已经期满失效。因此,广州市人社局发文,要求各有关单位从2012年8月1日起,停止按7号文办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按7号文,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当在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或者《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4号)的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参保变更手续,由地税部门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应缴费标准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按缴费基数缴8%个人缴2%

  根据7号文,外来工参加医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费1.2%,外来工自身无需缴费,即可参保成功。即:企业参保需要缴费4789×1.2%=57.47元,加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2.45元,合计为69.92元,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外来工转为城镇职工医保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之后,缴费标准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新增职工按参保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收入的总额缴费。个人收入月平均数超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这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也就是说,如果转为城镇职工医保,即使按照下限标准缴费,企业需缴纳2873×8%=229.84元,再加上12.4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合计为242.29元;外来工个人需缴纳2873×2%=57.46元。

  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每月医保缴费标准为基数的4%,要求用人单位务必为其另外办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可以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可以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记者/许蕾 实习生/林菲璜)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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