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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国企不得擅自划定内退年龄

2012年09月05日 1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9月5日电(吕玮) 5日,山西省人社厅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山西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通知要求,依照国家及山西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

  通知特别强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企业办理内退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一项内容,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内退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赔偿。对于企业强制办理内退的,职工个人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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