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旅游被门槛绊倒 法院判决旅行社担责六成
参团旅游本是件开心事,但要是发生伤害,那就让人烦心。今年83岁的张老伯在古镇参观时被门槛绊倒受伤,他认为这都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及时提醒所致,于是起诉索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旅行社担责60%,赔偿张老伯2.4万余元。
【事件回顾】
张老伯是在去年3月参加“乌镇海宁”一日游活动时,被门槛绊倒受伤的。经鉴定,张老伯摔伤头部导致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张老伯认为,绊倒他的门槛高达70厘米,旅行社没有安排人员搀扶,也没有及时提醒,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因此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万余元。由于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了旅游责任保险,请求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旅行社既未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第三人保险公司认为,张老伯与自己并无合同关系,只有在旅行社依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能由旅行社向自己理赔。团里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每40人配一名导游,导游无法尽到将每个人搀过门槛的责任,因此旅行社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老伯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他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但张老伯与第三人并无任何合同关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旅游合同明确约定,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而对张老伯摔伤,旅行社未能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年逾八旬的老年人,张老伯遇困难时,应及时寻求帮助,避免发生危险,但他在跨越较高的门槛时未能量力而行,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因此确定旅行社担责六成。张老伯的实际损失为4.06万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国际金融报》记者 付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