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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等依法预缴退税不算息

2012年10月30日 10:4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就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复,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缴的税款,纳税人是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的。

  问题1

  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表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但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问题2

  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回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回复,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正当理由包括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将股权转让这些亲属,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问题3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

  回复:国税总局表示,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记者赵鹏)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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