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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申诉产品质量或被拒绝 遭网友吐槽

2012年11月29日 10: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公示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一出立即引发公众的热情关注,而最受关注的是对“不予受理情形”的修改。据了解,1998年颁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三种,而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至八种。其中“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更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不予受理情形”由三种增至八种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在1998年颁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中,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而在26日公示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为:(一)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范围的;(二)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同一产品质量申诉的;(三)申诉所涉产品质量问题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四)被申诉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对被申诉的产品无法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六)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七)被申诉产品已经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的。 

  “知假买假”申诉或被拒绝引热议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公示,立即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针对“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不予受理”的规定,有人认为这会使“王海式打假”遭遇尴尬,也有观点称这一修改的初衷是好的,但需要细化,具体解释“明知”、“应知”的内涵。 

  对此,微博网友竹蜻蜓表示:“如何定义‘消费者是否知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劣质产品只要流入市场,厂家就要承受法律制裁,一旦流入市场,不管是谁发现,什么时候发现,厂家违法事实就已经成立,无可置辩。”微博网友王福军说:“只要商品有质量问题,无论以何种方式反应出来,相关部门就应该及时受理。补偿方法细化。”微博网友文革发表意见称:“主动买假的动机虽然不那么高尚,但是客观上也是在打击假冒伪劣。如果说这些人之刁民,那么,一个社会的进步也离不开这样的‘刁民’。对他们应该支持。不支持他们的举动,实际就是在纵容了不良商家和厂家制假卖假行为。” 

  援引《南方日报》的报道,某消费投诉网站负责人黄志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这一条款容易产生歧义,需要进一步进行解释。他坦言,“我们很难判断申诉人是否早就知道产品存在问题,而且从法律法规看,产品是否存在问题需要经过权威鉴定,申诉人自己可能都不确定产品到底会有多大问题。” 

  知名律师赵占领对此发表观点认为,这条新规定的初衷是好的,划定了产品质量申诉的具体范围,同时这一条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解释“明知”、“应知”的情况,“否则很可能成为质检部门、尤其是地方质检部门不受理申诉的依据,让消费者在进行申诉过程中遇到更多障碍。”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征求意见稿,能引起各方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是一件好事,也是公示的目的所在,而网友们的广泛关注也体现了这部法规与群众利益的息息相关。中国经济网将继续关注《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修改的相关动态。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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