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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式立法禁止企业对员工乱罚款

2012年12月01日 13:12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在2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意味着从明年5月1日起,广东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逾期未改正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据了解,在广东用人单位用罚款作为惩戒手段一直普遍存在,罚款的规定也五花八门:迟到罚50元,上班穿拖鞋罚50元……此前本报曾报道过广州有酒楼洗碗工因喝碗粥被罚2000元,很多市民为之打抱不平。而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据介绍,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新《条例》弥补了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法律空白。但有职工担心,今后企业会不会通过扣奖金而不是扣工资的方式,“变相”对员工进行罚款。也有网民质疑:“有人会去举报自己公司吗?被发现别说扣钱,被炒掉都有可能。”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时,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何东霞 叶小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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