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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天价乌木案开庭 农民要求400万奖励政府只给7万 (2)

2012年12月06日 09:40 来源:央视-经济半小时 参与互动(0)

  (三)

  11月27日下午,广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然而让吴高亮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次审理中,通济镇政府竟然既不承认他吴高亮是天价乌木的发现者,也不承认是从他家承包地里挖出的,至于乌木的归属就更不应该由他吴高亮所有。吴高亮说这一根线都没有离开,是吴高惠的承包地。

  彭州市通济镇政府代理律师说现在是在配合法官进行现场勘验,不是和你辩护的时候。

  11月29日,在成都中院法官查看乌木发掘原地的现场,吴高亮表现得十分激动,他屡屡打断对方的指正并给予反驳,闹得法官也不得不多次提醒他要尊重对方陈述的权利。

  根据通济镇政府的观点,乌木发掘的现场就在这条河道里,而不是在吴高亮的承包地里,如果此项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乌木就极有可能判归国家所有,面对如此严肃的问题,在现场,记者看到,双方不禁为哪里是河道,哪里又是承包地产生了争执。法官为此不断协调。

  这就是双方指认的差距:这是通济镇政府认定的吴高亮的承包地边,这是吴高亮认定的承包地边,二者的分歧就在于这块河滩地是不是吴高亮家的承包地。如是,这块乌木就是在吴高亮的承包地里发现的,否则,就是在这条国有河道里发现的。就让吴高亮站在自己认为的承包地的边上,并且让他确认。为此,彭州市水务局的观点是:这块低矮的河滩地应该是属于河道的范畴。彭州市水务局工作人员钟巍告诉记者依据的是我们的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面对彭州市水务局这位官员的观点,采访中,这位村民却告诉记者,这块河滩地绝对就是吴高亮家的承包地,只不过是由于河水的侵蚀,后来慢慢变低了。即使这样,吴高亮说,他还是每年都在这里栽种庄稼。

  作为吴高亮这块承包地的发包方,麻柳村17生产组的全体村民也都同意这个观点,并且还为之写了证明,按了手印。而至于吴高亮是不是乌木的发现者,采访中,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却拒绝回答,他说的确有给吴高亮7万元奖励这件事,但至于为什么奖励,原因却并不是因为吴高亮是天价乌木的发现者。郭坤龙表示说奖励与发现不发现乌木没关系,如果支持镇上的保护性挖掘工作,就视其为发现者,将会争取奖励。

  作为彭州市国资办资产管理科的科长,曾亲自参与制定这一奖励措施的龚兵却是这样认为。他说发现的肯定是吴高亮。

  然而即便如此,采访中,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也不敢保证,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就有可能归属吴高亮,因为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乌木既不属于植物,也不属于化石,更不属于文物和矿产资源。有关它的归类,目前还存在多种争议。而这也正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难点。

  按照通济镇乃至彭州市的观点,这些乌木应该属于地下埋藏物,如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那么乌木就属于国有财产,应归国家所有,但张敏却不这样认为:首先把它归类为埋藏物,我觉得埋藏物显然不符合埋藏物的特点,因为埋藏物有一个埋的行为在里面,我们觉得它更接近天然孳息。可以用用天然孳息来认定这个东西可能比较符合。

  那何为天然孳息呢?根据物权法的解释,就是耕作土地获得粮食,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如果乌木属于这一归类,那这天价乌木就应当归吴高亮所有。张敏根据《物权法》116条规定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如果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意物权人的归用意物权人所有。用意物权人是个什么概念 用意物权人就是在上面使用和经营这块土地的人,获得了法律的授权,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用意物权。

  然而面对以上争议,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开琦个人却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恰当,作为乌木,他认为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天然孳息。因为如果是埋藏物,那必须就要有人的动作,而乌木是天然形成的,作为天然孳息,根据解释,它必须要有自己业已分离的原物,但乌木没有。陈开琦这样理解的:通常理解,先占原则,谁先发现,谁就占有。按照这种理解,天价乌木当归吴高亮所有,但让吴高亮又为之担心的是: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早就成为惯例。面对这一惯例,他担心法理上的“先占先得”原则会在我国失效。而这也正是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争议最大而最后却又回避的一点。吴高亮则表示要把官司打下去。

  一案未了,一案又起,就在记者结束采访即将回京时, 四川达州又挖出一根乌木,就在村民们为其归属大闹争执的时候,当地政府的建议之一就是要以彭州乌木案的宣判作为借鉴。

  彭州天价乌木案,看似是一个小官司,其实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物权法的深层矛盾。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是惯例,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先占为主”的制度,由于和这种国际惯例相冲突,所以在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是“无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国有还是民有的纠纷。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民间挖掘、类似买卖乌木的行为已成经济活动的常态,如果都按照惯例将“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小放大”、 “与民争利”的质疑当中。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明晰法律条文,厘清国有与民有的权利界限,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只有这样,中国经济才能维持活力。   主编:熊曼琳 记者:张志禹 摄像:李培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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