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为每日182.35元
2013年05月20日 09:05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参与互动(0)本报北京5月19日电 (记者徐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编辑:种卿】
>经济新闻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