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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标准

2013年06月27日 15:51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参与互动(0)

  天津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扩大城乡困难家庭分类救助范围,提高分类救助标准,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让改革发展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介绍,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扩大了救助范围,六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将抵扣项目扣除后的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分类救助。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150%扣除;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100%扣除;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150%扣除;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50%扣除。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天津市上浮分类救助标准的四类群体是: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核发;对城乡分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部门指出,今年以来,天津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民生政策,增加保障支出,真正让老百姓特别是困难群众得实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九连涨,月人均发放标准由1880元提高到2085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80元增加到200元,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年人均300元增加到42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400元。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8万套共计240万平方米,新增发放租房补贴4500户。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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