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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出租车手机电召服务管理细则

2013年07月01日 2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7月1日电 (记者 杜燕) 为了更好地推动手机电召服务的规范发展, 《北京市出租汽车手机电召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今天起试行,明确指出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须经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获得授权许可,接入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且应提供24小时服务,不得对外泄露乘客和驾驶员信息。

  北京市交通委今天表示,《细则》明确了手机电召服务商纳入全市统一电召平台、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手机电召服务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应用软件接入统一平台需获授权

  《细则》明确,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与出租汽车调度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绑定服务、联合调派,合作协议文本在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须经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获得授权许可,接入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应具备电召服务订单通过出租汽车调度中心向车台下达指令实行调派的功能,以满足联合交互调派车辆,优化利用车辆资源。注册的驾驶员、车辆等信息须经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认证后,方可提供服务。

  软件名称应保持与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名称的相对一致性,在“96106”后可冠以“××”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的名号,其应用软件涉及的电召服务收费须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的功能应具备电召服务的订单录入、查询、取消、完成确认及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并应考虑驾驶员安全驾驶、开放性等需求。要严格按照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技术接口协议,共享乘客叫车信息、驾驶员信息、调派的车辆信息及电召服务订单信息等。

  此外,还应按照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建立的乘客和驾驶员信用体系、接口协议接入并执行信用体系规则。

  《细则》还强调,应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和提供7×24小时服务,安全保密层面应满足国家计算机系统相关要求,不得对外泄露乘客和驾驶员信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嵌入广告

  《细则》对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的运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基础功能和个性化功能版本升级,须经行业统一电召服务平台测试确认,方可上线更新。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及其应用软件的宣传内容须经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用软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采取任何方式嵌入广告等内容。

  另外,驾驶员客户端的推广须遵从驾驶员自愿加入的原则。

  《细则》指出,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应用软件在推广应用中出现的经济、法律和服务纠纷由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承担解决,在电召服务中出现的服务质量纠纷由出租汽车调度中心承担解决。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因自身原因停止提供服务,应提前30天向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主动公告用户,消除影响。

  违反收费标准将不得开展电召服务

  《细则》明确,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运行管理中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出现不符合行业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参与电召服务,或者擅自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不得继续在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开展电召服务行为。

  手机电召服务运营商未按准入规则执行,服务质量、软件功能、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出现问题、缺陷、漏洞的,由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参与联合电召服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应用软件此后形成的电召服务次数不再计入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调度中心的电召服务考核内容。

  据悉,目前北京有部分具有一定电召服务经验、技术服务能力、用户群体和行业资质车辆及驾驶员的几家手机电召服务商正在开展行业备案与技术对接工作。对接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将陆续向社会推出统一电召服务平台手机叫车软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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