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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无碍反垄断 保护创新而非竞争

2013年08月09日 10:40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仅就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而言,各自都是专业性极强的领域,两者结合在一起则更加凸显了问题的复杂性。当今,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通过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已成为国际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保护竞争、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的整体福利,但是这两大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各不相同。如何协调两者关系,避免法律冲突?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创新拥有相应的权利和市场优势,又不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限制和扭曲竞争,这对执法部门、理论工作者都是挑战。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规定或年内出台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长杨洁表示,对于一些滥用知识产权较为突出的问题,该局作了一些调研课题,为下一步工作指南的制定打下坚实基础。去年年底课题组开展了工作,下一步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研究。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底开始着手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

  为细化《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商总局组织开展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的指南》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启动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制定工作。考虑到指导工商机关执法实践的需要和借鉴其他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经验,工商总局集中力量完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争取推动其在年内出台。

  杨洁表示,第一,目前《规定》意见稿已经明确了鼓励创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指导思想,并对一些概念作了澄清;第二,对垄断协议作了一些细化和规定;第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拒绝搭售行为;第四,针对若干类型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意见稿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法制办、标准委征求了意见,也向中国电信、华为公司以及高通、三星等国内外大企业征求了意见。”杨洁说。

  保护创新而非保护竞争

  对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朱理的思考。这些思考主要围绕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

  朱理认为,涉及知识产权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就涉及《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在德先公司和索尼公司的案件中,索尼公司只是实施了本公司的专利,专利本身就是把机器和电池捆绑起来实现新的功能——显示电量。实施这个专利,法院认为是不违法的。然而,无论专利权许可过程中定多高的价格,都是公司的权利,可是法院会认为这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属于超高定价。这种行为从《知识产权法》角度看,可能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但是同样会引发对《反垄断法》的思考。“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进行分析并不简单,涉及竞争和创新问题。《反垄断法》是以促进竞争为首要价值的,竞争的主要手段是建立价格、扩大产出、开发新品。与竞争手段相比,创新可以促进且造就更高层次的竞争,因为它可以创造新的需求呵护市场。也就是说,创新本身就是一种竞争,可以称为创新竞争。知识产权恰恰是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为首要目标的。也就是说,每一个知识产权背后都是创新。”朱理表示。

  朱理建议,在竞争和创新发展冲突的时候,创新似乎处于更加优胜的地位,要保护创新而不是保护竞争。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要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权,企业的行为妨碍竞争之时财产权就要让位于竞争。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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