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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供应商若存在价格垄断将受处罚

2013年08月23日 14:03 来源:环球网 参与互动(0)

  8月23日,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1-7月商务运行情况。针对上海自贸区、外资、企业垄断等几大方面问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做出了明确的答复。

  针对近日以来报道的汽车供应商存在价格垄断行为,沈丹阳称,有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刚才提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这个办法是由三个部门共同制定。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

  他还表示,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就是说他能够定价格,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就是说他能够定价格,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郭娓娓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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