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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剖析环境污染案件频发 主因:逐利侥幸疏忽

2013年10月18日 15:4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市高院剖析三大主因:逐利、侥幸、疏忽

  宋宁华 卫建萍 严剑漪

绍波 图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卫建萍 严剑漪

  资源消耗巨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恶化,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使各地环境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上海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总数不多,但由于上海地域不大且人口密集,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易造成严重后果。

  环境污染犯罪为何时有发生?上周,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本市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及惩治此类犯罪的相关法律和做法。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分析,犯罪分子的逐利心态、侥幸心理、疏忽大意是三大主因。

  追逐小利不顾公德

  倾倒废液获刑九年

  29岁的安徽人曹某只有初中文化。2009年6月,曹某谎称是上海安亭某公司的业务员,结识了某香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某。经过一番洽谈,曹某与黄某谈妥以每吨200元的价格处理香料厂的工业废水,后曹某将废水处理事宜转给从事个体油罐车运输生意的陈某。

  当月20日,曹某联系陈某并给其800元。在没有任何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陈某将香料厂约10吨工业废水运出,倾倒在嘉定区某泥浆塘内。28日,曹某与陈某谈妥每车1600元的价格,由陈某再次运出约18吨工业废水,于当晚如法炮制倾倒在泥浆塘内,被周围群众当场扭获。然而,倾倒的大量工业废水已造成刺激性气体蔓延,不仅周边土地被污染,附近约200名居民也被紧急疏散。2009年7月,潜逃在外的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曹某与陈某分别退出非法所得1200元和2400元。

  为了蝇头小利,唯利是图的曹、陈两人不惜违反公共道德污染环境,这样的逐利心态着实让人心寒。法院以曹某、陈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10万元。

  无独有偶,小学文化的魏某也是一个十足的逐利者。曾因盗窃被收容教养的魏某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多次驾驶槽罐车从两家化工公司装运含有毒性物质的盐酸废液、亚硫酸钠废液270余吨,至金山区某公路附近倾倒入张泾河内,致使水质受到污染,魏某获利仅9000元。今年1月,法院以魏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悉,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今年以来上海法院积极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加大惩治力度。今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共计15名被告人,其中有9人被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魏某是近年来上海法院此类案件中判处刑期最高者。

  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水质土质遭到污染

  47岁的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于2011年4月的一天,将公司露天存放的废油残液用水稀释后抽到油罐车中,运往青浦某农场附近准备倾倒,后因为害怕而没有实施。

  当晚,顾某将车开回公司,左思右想后,将油罐车内的废油残液全部倾倒在公司空地上,并用水冲洗。废油残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公司旁边的淀浦河,造成河水污染,青浦区徐泾水厂紧急停运。法院以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

  顾某入狱了,怀有侥幸心理的人还在蠢蠢欲动。

  2012年3月,江苏人李某与老乡周某等人商定,由李某支付费用,将江苏省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由周某倾倒。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负责管理青浦区某涵养林的陈某。

  在向陈某支付1000元好处费后,李某自当年4月中旬起,用船运输污泥前往上述养护林附近河道,由周某提供工具、联系接通电源,安排贾某、周某某用水泵抽取船内污泥倾倒到养护林,短短一个月内共计倾倒污泥8船。经测试,倾倒的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此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56万元。

  “我发现泥土是黑的,有味道,担心会污染环境,立刻跟周某打电话,之后他给我1000元钱,说泥土已经倒没了,所以我也就没有再过问。”到案后,陈某悔不当初。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周某、贾某、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1000元不等;拿了1000元好处费的陈某也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据分析,上海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案件表现为向河道或土地中倾倒毒性物质、污泥或渣土,而且由于上海绝大多数化工企业分布于郊区,特别是小型化工企业多密集于城乡接合区域,所以环境污染类案件均发生在城乡接合区域。

  疏忽大意排放污水

  被判罚金两百万元

  逐利、侥幸,同样可怕的是疏忽大意。

  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上海金山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给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其间,公司委托未取得电镀废水处理相关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污水,对下属车间的电镀生产工艺、化学原料和化学辅料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也疏忽大意,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的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没有安排充足的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

  2012年6月3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附近水体出现异味。翌日,张堰水厂紫石泾取水口滤格栅井出现大量死鱼,紫石泾原水有强烈异味,对张堰水厂取水造成风险。检测分析显示,红光公司的污染排放与河水污染事件存在必然联系与显著相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法院综合考虑了红光公司及罗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红光公司和罗某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连线法院】

  “三个从重”打击犯罪

  问: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海法院的做法有哪些?

  邹碧华:上海法院坚决通过“三个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

  首先“定罪从重”,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择一重罪惩处。

  其次“量刑从重”,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并从严把握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最后“财产刑从重”,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结的案件共判处罚金260余万元,红光公司是被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一个。法院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旨在让犯罪分子明白自己的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让自己锒铛入狱,而且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问:对此项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邹碧华:第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各种量刑情节,严格裁判标准,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二,进一步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完善司法调研、司法服务、司法协调及司法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等工作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第三,加大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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