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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度修改 保障网购维权

2013年10月25日 15:04 来源:国际在线 参与互动(0)

  今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该部法律20年来的首次修订。而经过此次修订后,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将得进一步保护。

  网购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都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随着网购的增多,网购退货也逐渐变得平常。不过,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却退不到钱,无疑网购者是最心烦的事情。郝女士从2006年起在淘宝网[微博]购物,如今已经是黄钻用户,她介绍了自己的网购的遭遇。“有时候买的不合心意或者东西本身有问题,想退货的时候,就比较麻烦。最开始我就是贪便宜,买了一部手机结果开不了机。卖家当时说只给换,后来换了之后还是不行,再找对方就没什么回音了,各种拖。我也向淘宝‘店小二’申诉过,但对方只是给了我卖方的电话和QQ,要我自己跟卖家协商。”

  类似郝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缺少针对性的详规约束,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有所改变。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对于这一情况,郝女士认为投诉无门的情况终于可以得到改变了。“(消保法)修改之后就比较有利于消费者的了,这样以后再出现问题就不怕不退款了。不过,现在网购平台遇到消费者维权的事情,一般都是提供经营者的电话、QQ或其他联系方式,让我们自己解决,并没有解决消费者退货的问题。以后真的能改么?”

  对于郝女士的担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解释说:“网络交易平台首次在咱们立法规定里提出了它的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它分两块。一块不真正连带。这是照顾网络的发展必须得是扶持的。咱们电子商务发展完全是靠民间力量,在没有任何国家规范的前提下,电子商务这些经营者通过提供自己的行业规则保证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咱不能规定它的责任太重。所以咱们施行不真正连带。第二点,你明知故犯,明知道经营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你还不加制止,而且提供相应服务的,那这就是直接连带了。”

  在此次通过的消保法修正案中,有关网购的规定还增加了“如果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话,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同时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的内容。对于这个规定,淘宝网原影视动漫城的客服人员介绍说:“针对法律修改之后,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观点,我作为淘宝卖家是赞成的。因为像我们小本生意,如果卖家都(施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了,运费还要我们自己来承担的话,我们的损失就会很大。这会大大消减我们的利润,给我们的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些运费占到我们收入很大的比重。还有那些音像制品、下载的产品,也是这个样子的。如果买家下载之后才要求退货他们等于是白白享受了这些东西,我们还要承担这些成本,所以对我们是不公平的。”

  对于上述这些网购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介绍说,无理由退货权制度源于西方,旨在给消费者即兴、不理性消费以冷静时间思考。不过,为防止这个权利被滥用,像欧盟出台了用意补偿制度,以减少经营者的损失。“这个权利对消费者来说是个革命性的突破。在西方也有这个情况,大学生开舞会,需要晚礼服,但大家都没有晚礼服,都去买一件,开完舞会第二天全都退掉。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广泛行事,那么经营者的产品可能根本卖不出去。在欧盟有一个用意补偿制度,就是虽然你是无理由退货,但是你因用得到好处了,那这个好处应该给经营者给予补偿,这个补偿的费用几乎相当于租金。咱们国家没有规定用意补偿制度,但是它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大类还有兜底条款,不允许无理由退货的。这也是追求公平的一个体现。再一个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世界各国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我经营者没有过错,你退货不是由我过错造成的,是你不愿意要造成的。”(记者 陈雨)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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