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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对加大违法违规处罚额度

2013年10月30日 18:12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周刚刚出炉,《食品安全法》修法工作本周也被提上日程。昨天(29日)起,《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四年,伴随食品生产、消费领域的变化,这部法律也将因时而变。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今天(30日)接受中国之声独家专访时表示,这份《送审稿》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严”。

  徐景和:总得来讲,按照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的要求,在整个法律制定当中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应该说食品安全法的很多条文和原来的条文相比,提高了处罚额度。

  具体来说,徐景和举例,在追究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处罚力度、尤其是财产罚力度,大大加强。

  徐景和:行政处罚过程当中,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故意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比如修正案提出第110条,一共有12个条款,12个条款相对比较严重,而且一般都故意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获值不如一万的,并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获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获值15倍至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相比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的规定,《送审稿》“十五至三十倍”罚款的额度提高了整整两倍;与此同时,《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这意味着,一旦通过,新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将“只论动机、不管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这个加大了惩罚力度,原来只有造成损害结果以后,才负赔偿责任等,但是食品和药品不一样,药品可能是劣质吃了就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是食品即使添加了一些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添加剂,或者不会吃了就出现问题,这种情况很少,只惩罚结果最后受惩罚的人很少,也不能制止违法经营行为。既然有这种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进行惩罚,可以真正从源头上把食品安全搞上去,这是立法一个新思路。

  与此同时,和新消法一样,“十五倍至三十倍”的罚则也面临“是否可以继续提高”的质疑。吴景明表示,从学术角度,“下有兜底、上不封顶”的惩罚固然有力,但作为法律,更要考虑实际执行中的平衡。

  吴景明:作为我们专家,打击违法行为就应该采用下有保底上不峰顶的做法,但是可能还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咱们国家毕竟不像发达国家的食品标准那么高,还得分步走,一步步来,相信以后逐步的法律制度严格后,咱们的食品质量能够和发达国家保持同样的水平。

  除了“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提到的另一个关键词是:“新”。

  徐景和:这一次食品安全法增加一些新制度,比如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些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信检查等制度。

  作为新兴食品销售渠道,网络平台的发展在这几年里毁誉参半。徐景和介绍,在拟定《送审稿》过程中,网络平台也是食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徐景和:这一次我们在修改过程中,也进一步多方面的争取意见,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取得生产食品经营许可;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即使进行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四是网络食品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未履行上述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变行赔付。最后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颁发地监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行监督管理。

  对网络电商“先行赔付”义务的引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赞同。

  吴景明:一般的销售,消费者可以当面去判断这个食品好坏是否到期,它描述是否真实,但是作为网上可能隐瞒了一些信息以后,消费者就无法判断这些东西,可能最后买到不是三无产品,可能就是过期、变质的产品这种情况,所以必须加重网络平台的责任,以便网络平台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利用平台销售食品的时候更慎重。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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