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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贯彻落实《旅游法》 出台界定办法重拳出击

2013年11月03日 16: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11月3日电 题:山西贯彻落实《旅游法》 出台界定办法重拳出击

  作者 王燕君

  “旅游法出台后,有的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导游及游客对法律产生误解。有的认为旅游法禁止游客购物,规范购物的要求推高的团队价格”,3日,山西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陈少卿说。

  在此背景下,山西出台《旅游法》旅行社有关条款界定试行办法对旅行社、领队的执业资格及经营、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全省旅行社、导游、领队的执业、经营、服务,所有团队旅游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履行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对旅行社而言,需要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等。

  旅行社应使用旅游部门推荐的新《包价旅游合同》范本,不得含有指定购物场所及自费项目;“行程单”内容应当与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及对旅游者的承诺相一致,不能与合同相悖等。

  陈少卿说,目的是让各方面准确理解旅游法关于旅游团队购物的规定,使包价旅游走向正常轨道,使旗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导游依法经营和服务,使旅游者不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施行。山西省旅游行业以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为契机有利时机,加强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强化旅游产业各要素协调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后,山西省旅游局开展了开展了宣传月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各旅游单位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立体宣传与培训;建立健全有关《旅游法》施行的综合协调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投诉、受理、转办机制。

  “另外,组织召开了旅行社座谈会、购物场所座谈会及媒体通气会,阐明旅游行政部门的观点,给予企业明确的办公室意见,以便他们业务操作掌握。下一步,将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陈少卿说。

  陈少卿介绍,旅行社、导游、领队如有与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勾结,诱导、协迫游客购物获取回扣等违法行为,旅游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也要依法做出罚款、扣证直至吊销证件的处理。

  目前,山西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针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检查惩处力度,针对重点违法情况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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