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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副行长违法放贷3000万元 一审获刑五年多

2013年11月06日 08: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某银行新江支行原副行长林某德被控违法放贷3000万元的案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林某德此前一直声称发放贷款需要行长把关,自己曾想去审查也是“行长不批”,不过,从该案一审判决书可看出,新江支行行长在证言中表示直到邓某伟报案后,他才知道林某德违法放贷的事实。禅城区法院罗列了林某德在审查过程中的四大疏漏,一审以违法放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一审:

  罗列被告“四大疏忽”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德作为涉案银行的副行长、该业务的主要经办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主体资格的义务,在实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场并当面签名和盖章的情况下,仍然审查通过该协议;未履行严格审查借款用途的义务,在协议签署前,深圳实华公司和简美公司已经终止了所有业务、协议所述的借款用途根本不存在;未严格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简美公司实际经营者邓某伟使用私刻印章及冒签他人名字的方法签署协议并获得通过,随后又多次将应由实华公司亲自领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简美公司领取;未严格履行贷后审核的义务,贷后没有去深圳华实公司实地核查,未能及时发现深圳实华公司已经停止与简美公司的业务合作,侯某胜已经不在深圳实华公司任职、深圳实华公司没有收到银承汇票、所借贷款没有专款专用等异常情况。

  据此,法院认定林某德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近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 刘艺明)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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