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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说明理由 网购无理由退货有法可依

2013年11月07日 14:14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完成了颁布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针对网络购物等新领域的新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完善“三包”和“召回”、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成为亮点。为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详细了解新消法,本报“消费直通车——今晚3·15热线”专栏今起陆续推出新消法解读系列报道。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芳)消费者网购商品后,发现实物与照片差别极大,想退货却常常以无质量问题被拒。近日完成首次大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购物,从退货制度等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本市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市民,由于“后悔权”有相应限制,因此买卖双方应尽量根据商品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消费者李小姐此前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另一位消费者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一款手机,但收到后发现钢化外壳变成了塑料的,很多宣称的功能也没有,他联系网站退货,但遭到拒绝,再次登录,网站都打不开了。

  新消法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后,消费者若再遇到类似问题,便可行使“后悔权”保护自身权益。新消法增加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此外,新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有了“后悔权”,消费者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昨天,记者为此走访了本市法律界人士。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表示,为了避免个别人过度甚至滥用“后悔权”,新消法对于行使“后悔权”也有相应限制。其一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其二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对于后者,商家很容易做到,不易产生争议;但是前者究竟怎么理解,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若没有配套规定进行细化,在执行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甚至商家会以此规定架空“后悔权”制度,比如有折旧的消耗品、开封后难以二次销售的商品等等。因此,建议消费者网络购物时谨慎审核商家信誉,同时对于所购买商品最好能与商家就是否可在“七日内”退货做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维权困难。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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