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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条件退货 需对“商品保存完好”作详尽规定

2013年11月25日 13:25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有权利必有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消费者对退货商品所应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

  “商品保存完好”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认定“商品保存完好”?这仍将成为今后纠纷争议的一个焦点。

  按照经营者的一般习惯,消费者一旦拆下商品的外包装或者剪掉商标,就不能够退货。但是,商品的完好性应当是指商品自身而言,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必须拆封才能了解商品的情况,以确定商品与经营者的描述和网上的照片是否一致,是否是自己需要的商品。因此,普通商品拆除包装并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性,除非包装的作用是为了保持商品的品质或者卫生条件,如食品、药品、纱布、婴儿的纸尿裤等才适用“拆封不退”的交易习惯。

  应当说,由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所具有的不同特性,关于“完好性”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判定标准。如有的商品要求不得拆封;有的商品要求在退货前未经使用,如贴身穿着的内衣内裤等;有的商品则要求退货后不影响投入二次销售即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商品保存完好”是要求商品在消费者处保存完好,还是要求商品在送达经营者前保存完好,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由于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的商品,其销售者大多在外地,消费者退货一般要通过邮寄或者快递的方式运输。如果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但由于快递、物流等环节的问题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这种运输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

  笔者认为,为公平起见,无理由退货的运输风险应由消费者承担,其道理就如同退货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一样。正因为是无理由退货,退货的原因在消费者一方,经营者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应由其承担费用和风险。当经营者收到退货商品后发现商品损坏的,不论是由于何种原因致损,均有权拒绝退款。如果商品为可分物,发生部分损坏的,经营者应当退还部分价款。消费者退货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据运输合同、邮寄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向承运人追偿损失。当然,这也需要法律作出详尽规定。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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