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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运企业受到红色预警或被收回许可证

2013年11月25日 17: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州市交委正式印发《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三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其中受到红色预警或被收回许可证。

  利用车辆流动销售瓶装气将扣10分

  根据设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记录采取记分制,记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规范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0分、5分、2分和1分(详见附表)。对不规范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媒体报道、事故报告记录、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及部门通报文件等。

  其中,“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将计10分处罚。同样予以计10分处罚的行为还包括:超载超限运输危险货物或利用车辆流动销售瓶装燃气,擅自在停车场内停放装载危险货物的重车,或在场内堆放、储存及分装危险货物。

  车辆严重超速行驶或驾驶员疲劳驾驶的,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擅自拆卸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或危险货物标示标识的,计5分处罚。

  瞒报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将予橙色预警

  《办法》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根据企业不规范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等三个级别。

  其中,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或聘请无证从业人员或不配备押运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实施黄色预警;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与普通货物混装的,也要实施黄色预警。

  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30分,或瞒报或迟报道路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及爆炸事故的,则予以橙色预警。根据规定,发生同责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的,也予以橙色预警。

  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40分,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或将本企业承运的经营业务转包其他不符合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红色预警。此外须予以红色预警的还有: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或伪造证件、文件、资料;以及发生同责及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事故的。

  根据规定,受到预警的企业,都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进行公告,并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级别分别给予2、4、6个月的警示期,警示期内每月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此外,受到黄色预警的企业,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受到橙色预警的企业,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频率;而受到红色预警的企业,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约谈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督促企业提交书面检讨,每月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依法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

  警示期内未发生不规范行为记分清零

  对作出预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广州市交通信息网对外进行公布,直至警示期结束。

  在警示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预警情况作为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营运车辆的参考依据。如果警示期内,未发生不规范行为的,预警予以解除,累计记分予以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但未达到预警升级的,预警予以解除,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发生不规范行为且达到预警升级的,相应提升预警等级,记分值进行累计不清零。

  而对于受到最高级别预警——红色预警的企业,其要求也更严格。《办法》规定,警示期内,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分再次达到预警级别或发生其他直接预警情形的,视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大小,限期1-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记者 黄少宏)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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