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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须申报海外金融资产 细则尚未出台

2013年11月26日 15:4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从明年起,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增加了上述条款。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作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通用标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于2008年发布了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作了多处修订,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纳入统计监测范围。为此,新《办法》增加条款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

  不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尚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细化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申报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按细则要求申报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修订前,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修订后的《办法》把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记者 刘珍华)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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