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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诉腾讯 最高法今二审"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2013年11月26日 16:3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备受瞩目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的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该案今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一审判决奇虎360败诉,奇虎360随后提出上诉。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案件缘起

  奇虎360一审败诉

  3Q大战出现在3年前。出于对360公司推出“扣扣保镖”软件的不满,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表致用户的公开信,称刚刚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11月20日,工信部出面调停,叫停了两家公司互相攻击的行为,当事双方各自认错并向网民道歉。

  2012年4月,腾讯公司在广东省高院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并提出高达1.25亿元的索赔。360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也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提出了1.5亿元的索赔金额。

  今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而且是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360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件的相关市场应认定为中国大陆范围,上诉至最高法院。今天在最高法院的二审意味着此次庭审将是“3Q大战”的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一审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是否错误

  360公司今天在法庭上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判令腾讯连带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并赔礼道歉。

  360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一审判决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了认定,颠倒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顺序。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应当认定为构成搭售。这种搭售只对腾讯公司有利,使腾讯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管理软件市场。这种行为损害了安全管理软件市场上的竞争,而对消费者而言没有任何好处。腾讯的“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其用户停止使用并卸载360公司的软件,否则便停止向用户提供QQ及相关软件服务。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尤其是“二选一”限制交易的行为,造成360的软件产品被用户大量卸载、删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腾讯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腾讯认为,360公司关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完全错误。QQ软件是一款集成了各种互联网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远远大于360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关于腾讯公司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腾讯不存在搭售行为,且当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有充分正当理由,腾讯从未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60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

  记者 邱伟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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