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家旅游局:旅游团费低于行业公认价属违法

2013年12月18日 14:2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国家旅游局针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做出细化解释:佣金、人头费均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此外,旅游部门表示将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

    无理由低于行业价为“零负团费”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

    对此,环境国旅总裁钟晖表示,自《旅游法》实施后,正规旅行社普遍遵守规定,这使得近期一些无资质的企业又开始以零负团费揽客搅乱市场,国家旅游局此次对“不合理低价”作出解释有助于执法部门查处零负团费行为。

    但同时,钟晖认为,《通知》中有关“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不好界定,“首先旅游产品的定价是市场性行为,同一个目的地也会受季节、节假日等因素影响而随时变化。此外,‘行业公认价’是由国家旅游局还是中国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指定也没有说明。”

    2

    佣金、人头费均为“不正当利益”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钟晖对此表示,新的《通知》中要求更加严格,把除回扣外的佣金、人头费等也归入了不正当利益的范畴,这对一些想钻空子的旅行社是一个打击。而带团多年的导游小安向记者透露,佣金在欧洲的一些大型正规购物商场普遍存在,“比如巴黎的老佛爷店,不管是旅行社还是会议公司带团过去,就会有5%的佣金,但这又是游客的必去之地。”

    此外,旅行社内部人士表示,人头费主要存在于旅行社和景区之间,比如旅行社只要一年带够1000人,景区就可以在票价上给予优惠,这种模式也很普遍,如果要查问题主要出在景区。

    京华时报记者田虎

【编辑:曾会生】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