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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缺制度缺执行 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2013年12月18日 16:27 来源:新快报 参与互动(0)

    ■孙瑞灼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机关经费管理、因公差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其中诸多规定让人眼前一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90170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呼声很高,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交议案、提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应当说,这些建议、呼声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得到了许多民众的支持,但有时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认识未必就是准确的。我认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三公消费”历来为群众所诟病,政府早在很多年前就开始对公务接待问题进行“刹车”。1998年,财政部就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标准、管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问题是,长久以来这些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治理公款浪费,缺的不是制度,也不是刑罚,而是制度的有效执行。只要现有的制度能得到执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免职、降级、开除等党政纪处分,已经足以让贪吃挥霍、浪费公款的官员望而却步、心生敬畏,而无需将其上升到刑法的角度。

    要消除社会中存在的腐败与丑恶现象,仅仅依靠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是不行的。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粗线条的法规,不应该过度介入“细腻”的生活细节。公款吃喝浪费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却太过了,在现实中也很难操作。

    首先,浪费的标准不容易明确。在现实的公务接待中,什么样叫浪费,浪费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是否超标准一千、两千元就要将人送进监狱?这在现实中很难确定。其次,给予行为人免职、降级、开除等党政纪处分,是否已经达到对行为人过错处罚的目的?显然,这样的处罚已经让浪费公款的人付出了足够的代价,而不必再动用刑罚了。

    最后,还要考虑到特殊国情和文化传统。任何一种沦为社会现象问题的产生,肯定有其“问题之流”与“问题之源”的两大方面,光治“流”而不治“源”,治理时清澈,治理过后又恢复污浊。“重刑化”只能干预“问题之流”,却不能对“问题之源”产生根本性作用,不从“问题之源”处下手,问题又会换一马甲卷土重来。

    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刑罚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应尽量少使用,谓之谦抑。凡是适用其他制度或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就不要将其入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处罚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近年来,我国重刑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遇难题,先想刑法。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袭警罪”、“包二奶罪”等荒唐的罪名。这种依靠重刑来治理的思路,恰恰是管理短视的表现。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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