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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进入法律修改审议阶段

2013年12月24日 17: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朱磊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的要求,草案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考虑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这些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据此,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草案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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