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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静赢了名誉权案 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2014年01月06日 15:1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张蕾)因被《卫视周刊》爆料与潘粤明“急重组家庭”,台湾著名女艺人伊能静告杂志主办单位索赔20万一案,近日由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对伊能静构成名誉权中的诽谤,故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给付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

    伊能静(原名吴静怡)在起诉中称,《卫视周刊》在去年8月第32期的封面及第32、33页,分别用醒目的标题并配以大篇幅图片刊登了一篇名为《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伊能静急重组家庭》的报道。文中使用“嘴甜抢活干”、“彻夜留宿”、“百合花讨好准婆婆”、“微博示爱”等标题,歪曲事实取悦读者,并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亲自候驾寄居潘家”、“片场结缘失婚猛追”为标题,用较大篇幅进行了歪曲事实的报道和无中生有的分析、解密。

    对此,被告方辩解称,涉案文章照片真实,文字仅是一种分析判断。伊能静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公众知情权,应该在相应的权利上对公众关注做出让步。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报道未经充分采访和调查,仅凭几张偷拍的照片便对当事人较为私密的感情生活进行猜测和想象,在未与当事人本人进行核实并确认真实的情况下,即确定该事实结论,并未丰富和论证该结论的真实性,将当事人各自照片进行拼接,将未经当事人允许拍摄的照片进行超越事实的解读,将一般性的日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举止展开故事性和戏剧化的情节渲染,已经偏离了追求客观真实的轨道,突破了新闻真实的界限,不符合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

    被告在应知涉案文章没有足够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捏造和散布,属于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构成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中的诽谤。

    法院表示,公众人物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对应的是公众的合理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生活可以随意被歪曲、揣度或猜测。故公众人物容忍度应以真实的披露为前提,如披露的事实不真实,则不能构成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有效抗辩。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伊能静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主办的《卫视周刊》杂志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次,内容由法院审定,如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被判给付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J009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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