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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沟油案1人被判死缓

2014年01月08日 09:5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济南1月7日电 (记者潘俊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一审宣判。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等自2006年起用“泔水油”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并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多元。犯罪分子不仅制售地沟油,还存在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张,金额合计1335万余元,税额共计173万余元,价税总计1508万余元。

    于海波案中,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等大量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等多家制药企业,销售金额近3亿元。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清、被告人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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