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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本运作法律部门须全程把关

2014年01月17日 09: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辛红

    “中央企业要以打造‘法治央企’为目标,着力增强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要将企业行为始终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不踩线不越界。”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今天召开的央企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如此表示。

    他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今后深入推进央企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强化央企的法律治理,完善企业资本运作方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内部配套制度建设。

    企业领导须增强法治思维

    黄淑和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在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突出,中央企业要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中央企业领导的法治思维。

    具体为:底线思维、理性思维、契约思维以及规则思维。他说,要将企业行为始终规范在法律框架内,确保经营管理活动不踩线不越界。同时,既要克服忽视风险、盲目扩张的投机心理,也要克服畏惧风险、不敢开拓的保守心理,要从法律上保障企业“挂得上档、刹得住车”。

    此外,要注重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规范企业经营决策。要在国际竞争中学会掌握并运用国际规则,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努力取得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强化央企规则治理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国企改革的方向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央企中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比例已达89%,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已达385家。

    黄淑和说,从国有独资到混合所有,意味着企业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决策程序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深度调整,对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提出了更高要求。

    他要求,今后,围绕股权多元化改革,央企一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要结合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章程,绝不能照猫画虎、形似神离,为企业治理埋下隐患。二要依法做好公司治理顶层设计,依法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三要依法规范行使股东权。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手段,实现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其他股东诉讼风险。

    资本运作蕴含法律风险更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对此,黄淑和表示,下一步央企加强国有资本运作、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趋势将更为明显。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比,资本运作涉及的交易往往更为复杂,专业要求更高,不可控因素更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更大。

    他要求,央企必须在增强资本运作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上下更大功夫,要抓好资本运作程序的法律把关,无论什么类型的资本运作,都要确保法律部门的全程参与和法律把关。企业任何一个资本运作项目,都不能完全依赖社会上的投资机构和中介组织,企业自己要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判断和基本的法律判断。

    同时,要抓好资本运作主体的规范管理,对于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国际公司以及以信托基金等金融业务为主的企业,应在法律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此外,要抓好资本运作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加强对上市公司合规事项的管理,防范各类证券违法违规风险。要重视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规范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不盲目下险棋、不碰任何红线。

    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近60%

    自2005年以来,国资委在央企连续实施了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今年是第三个“三年目标”收官之年。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央企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央企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

    统计还显示,央企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

    黄淑和说,央企法律顾问队伍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过去“散兵游勇”的状态,逐步呈现体系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他要求,今后,央企要更加注重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深化完善,从制度上逐步解决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问题,要更加注重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强化在公司治理、资本运作、国际化经营等领域的法律培训,培养一批法律领军人才。同时要更加注重法律顾问“忠诚于企业、忠诚于法律”的职业精神培养,实现追求效益与崇尚法律的统一。

    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编辑:黄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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