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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员工旅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年01月28日 16:55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案情介绍:近期,税务人员对某企业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和11月组织员工旅游,共支付旅游费用8.8万元,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旅游费用通过福利费列支,不需要扣缴个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并处以50%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所支付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钮蓉 杨光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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