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政策性搬迁后原厂房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

2014年01月28日 16:55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问:南京六合种子公司是一家从事种子批发的国有企业,公司为了配合政府的区域建设与规划正在进行企业搬迁。该单位的张会计在一次涉税事项沟通中咨询税务人员,该公司进行了搬迁,那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会发生变化,那么原来的厂房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呢?

  答:税务人员随即给出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该企业的房产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谢地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