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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无证办厂要被查 工人干5天也要获刑

2014年02月17日 10:23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污染环境要承当刑责,这里不仅指负责人,作为工人同样难脱干系。日前,乐清法院对一起非法电镀厂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作出判决,除了老板获刑1年,被罚1万元外,让人唏嘘不已的是,该厂两名工人才干了几日,就同样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各被罚5000元。

  乐清柳市人郑某的房子曾出租给别人办电镀厂。因为电镀厂会污染环境,承租人没敢继续营业。郑某看厂房里“设备”齐全,就自己开办电镀厂。

  去年10月25日,郑某雇重庆人魏某和陈某开始作业。不过,行政审批手续等一概没有,是家无证电镀厂。魏某和陈某的主要工作就是将一个个铁盒镀上锌,产品放在电镀槽里电镀,电镀好后放在酸里酸洗烘干。郑某厂里的酸洗溶液是硝酸、硫酸等配制而成。他们将酸洗的液体直接倒在电镀厂的车间里,车间墙边有一条小水槽,废水沿着水槽流到后面房间。后面房间有个小水井,水井里的废水最终通过下水管道直接排入河里。

  经检测,该电镀厂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中,重金属锌、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去年10月30日,正在电镀的魏某、陈某被环保部门查获。他们甚至都还没有跟老板谈妥工资事宜。

  乐清法院认为,郑某、魏某和陈某三人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郑某有自首情节,且从事生产时间短、情节相对较轻,魏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采纳了他们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不采纳他们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

  我市一名律师指出,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由侧重事后打击变为侧重事中打击,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过,仍有一些企业主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而一些务工人员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污染环境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结果“糊里糊涂”招致严厉刑法,令人惋惜。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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