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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推进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2014年03月12日 18: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中国经济网3月12日北京讯 (记者 陈郁) 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要求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

  意见强调,要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同时,要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意见要求,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同时,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

  意见指出,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其中,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意见还强调,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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