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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企业“傍名牌”被判更名又赔钱

2014年03月25日 11: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朱慧呀

    浙江省乐清市是全国低压电器生产基地,拥有一批较有市场美誉度的低压电器品牌,但也有一些企业存在“傍名牌”想法,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知名字号、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商标,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施耐德电气公司于1838年在法国成立,是世界知名的电气产品设计、制造企业。1995年7月10日,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了“施耐德”“施耐德电气”等商标,又投资设立了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含“施耐德”字号的电器企业。该公司生产的各类电气产品在中国家喻户晓,属于电气行业里的知名企业。

    2012年2月21日,青岛施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山东青岛成立青岛施耐德公司,经营批发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并于2012年3月30日在乐清成立青岛施耐德乐清分公司,由该分公司生产塑料式断路器等电气产品。

    2013年9月6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艳豪公司不正当竞争。乐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施耐德”作为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为相关公众知悉,在电气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企业名称及企业名称中的“施耐德”字号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分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施耐德”字号,以及青岛施耐德乐清分公司在其生产、委托艳豪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盒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的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商品或者误认为其与施耐德中国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三家公司损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施耐德”文字;三家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侵权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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