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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单独两孩”昨起正式实施 不设生育间隔

2014年03月29日 15:3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昨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据介绍,《条例》已经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调查项目,省人口计生委正在开展前期立法调研。所以,此次修改只涉及生育政策的调整,其他诸如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条款还将在深入调研评估后再作全面修订。

  条例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尽快落实”‘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说。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可谓为“单独两孩”政策量身定做,对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草案去除了“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这一类别。第六项原为“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此项即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两代单独”、“一代双独”调整为“单独”。

  第二十三条是针对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规定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其中第(一)项“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与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第(六)项重复,因此,删去该项。

  对此,一些人大代表向记者表示,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政策需要更加人性化,这也为下一次修订预留了空间。

  单独两孩实施细则

  单独两孩政策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由于我省早在1985年就规定女方为农村户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主要涉及城镇户籍的育龄夫妻。

  符合政策的夫妻怎样申请再生育?

  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方户籍在外省,一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可以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受委托的村(社区)也可以接收再生育申请材料。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妻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将把握好审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需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独生子女证》领取、待遇有何变化?

  申请人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予以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停止享受,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热点回应

  单独两孩

  1 需不需要“生育证”?

  需要生育申请,最多45天办结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现行条例有个鲜明特点,即只要符合生育条件,就不需要准生证。“单独两孩”政策放开后,是否还会延续这个热点呢?

  何小鹏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修正案仅涉及生育政策的调整,生二胎需要哪些手续和条件,还要按照原条例进行。“还是需要准生证的,但是免费办理,符合条件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最多45天办结。”(见右表)

  不过,对此,有的专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民有随时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不需要得到政府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我认为在江苏,无论现在实施的制度还是将来实施的制度,生小孩都不需要政府批准、许可。”

  2 是否设置生育间隔?

  不设生育间隔,但女方需满24周岁

  “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单独两孩”实施过程中是否设置生育间隔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那么,江苏是否也会设置生育间隔呢?

  “江苏是不会设置生育间隔的。”何小鹏回应道。他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女性需满24周岁才可以生育二胎。“关于江苏放开单独二胎,我们将出台一系列具体配套措施,待《条例修正案》正式通过后就会公布。”

  扬子晚报记者查阅《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新闻链接

  全国四省市设生育间隔

  在已启动“单独两孩”的省份中,天津、北京、重庆和四川保留了这一限制。其中,北京规定:“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天津表示,按本市《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孩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这三种情况除外。

  四川则规定:“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重庆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年以上。

  3 “抢怀”是否处罚?

  “抢怀”不罚,“抢生”算超生

  对于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在政策落地前怀孕的女性,算不算超生呢?何小鹏表示,本着人性化处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怀孕的,不算超生也不处罚,但是在政策前生育的,就是违法,属于超生。

  何小鹏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当天出生的二胎宝宝都是合法的,“今天零点起出生的二胎宝宝都不属超生,可以补办生育证。”

  补办生育证具体时间节点为为:2014年3月28日后生育的“单独”夫妻,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在2014年9月30日前补办;10月1日以后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处理。

  4 生小二子是否还有晚育假?

  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现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也就是说,江苏女职工晚育的,可以享受128天产假。但是,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这意味着生第二孩的时候,将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

  此外,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生育津贴必须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享受。

  申请流程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15日内进行审核,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30日内审批完毕

  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全国情况

  已落地地区

  浙江 江西

  安徽 天津

  北京 上海

  广西 陕西

  四川 甘肃

  青海 湖南

  广东 湖北

  重庆 吉林

  辽宁 江苏

  云南

  或将年内落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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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山西 宁夏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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