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光大案:对杨剑波处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中新社北京4月4日电 (记者 陈康亮)针对近日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当事人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在京表示,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中国证监会调查表明,造成当天市场异动的主要原因正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自营账户大额买入。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当天下午,在发布公告之前、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之际,光大证券即由杨剑波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对冲上午的操作风险;对此,证监会认定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罚没光大证券5.23亿元人民币,并对杨剑波等4名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罚等。
对于上述处罚,杨剑波并不认同,并于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证监会,请求法院撤销对其处罚;该案件于4月3日首次开庭。
在3日的庭审过程中,杨剑波方面指出,首先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此外,光大证券错单之后的操作是光大决策层的决定,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
邓舸则强调,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