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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提高至300万元

2014年04月25日 17:4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 (邢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5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了新商标法实施情况。为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刘俊辰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修正案修改情况:

  一、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根据实践需要,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正案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另外,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针对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修正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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