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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放宽企业债发行条件

2014年05月19日 10:34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国家将重点满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热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需求,扩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同时,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列入2014年目标任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进行测算分析,研究融资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支持和引导措施,扩大企业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规模。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性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其承担棚户区改造的城投类公司年度发债规模指标。

  记者了解到,政府将支持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所属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前提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的,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的封闭运行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另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加强合作,结合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及各省融资缺口情况,研究设计发债方案,互相补充,多渠道融资。同时,继续扩大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的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扩大发债规模,并支持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债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

  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使债券资金与项目实施、回收期更加匹配,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地方城投类企业发债可不再实行分摊还本的强制性债券方案设计。企业可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回收的具体情况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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