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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纳入法制轨道

2014年06月23日 15:26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看点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进行了归纳提升,也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出规定的部门规章。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约束的指标,并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其中严格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禁止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有针对性的相关规定,备受各界关注。

  粗放利用尚未转变

  国土资源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节约集约用地迈上法制轨道。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尚未根本转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仅高于发达国家而且高于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脱离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目前我国城镇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15%。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在此背景下,此次规定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和提升。包括强化规模引导,改进计划管理;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等。规定还在节地评价等方面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

  严控特大城市用地

  目前,在用地方面,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处于“冰火两重天”的境况。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介绍,当前,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在分解过程中存在截留现象,到中小城市往往指标不够。我国城市用地集约化水平偏低,尤以中小城市为甚,存在粗放用地现象,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相对较多。首先要控制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用地,留指标给中小城市。应对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特别是三大城市群,要逐步减少工业用地、新增用地,留下指标给中小城市。其次要优化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增加中小城市用地合理供给。通过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监督,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集约化水平。

  虽然近期全国楼市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但国土资源部严控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明确指向依然引起了舆论质疑。此举是否会推动特大城市房价再次上涨?对此,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作出回应:这项规定具体实施仍需要一段时间,且规定实施的前提是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国家在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的规划安排中可以平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围绕市场来具体制定指标。因此,规定的出台总体来说并不会引起房地产市场的震荡。国土资源部表示,对大城市的民生用地将会优先保障。

  禁以土地换项目

  规定明确,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为解决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带来的弊端,又兼顾企业利益,规定还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本报驻北京特约记者/肖 伟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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