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保监会:“以房养老”不会影响传统养老方式

2014年06月23日 2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彭大伟)针对23日公布的“以房养老”试点方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天答记者问时表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俗称的“以房养老”。在2013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提出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则给出了“以房养老”试点的实施细则。

  谈及“以房养老”的前景,该负责人表示,从该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来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通过市场化手段运作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是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不会影响老年人传统的养老方式。

  对于为何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开展试点,该负责人解释,其中北京、上海、广州作为一线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保险市场相对较为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较大;武汉和北京均已有保险公司投资兴建养老社区,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养老社区的结合上开展一些尝试和探索。

  对于如何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牵涉房地产估值、抵押、年金发放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和业务内容较为复杂,且客户群体为老年人,因此,做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顺利推进试点的关键和基础。在《指导意见》中,保监会从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该负责人特别提醒,由于该项业务较为复杂,建议老年人应当在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是否购买,并在购买过程中特别关注确认销售人员是否具有该项业务的销售资格,以及房产价值是否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建议老年人可由家属或律师陪同签署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此外,该业务还设定有30天的犹豫期。保监会建议,消费者在此期限内再次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如不愿意继续持有该合同,可选择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