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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起大事故 耻辱记录何时了

2014年07月02日 09: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日发布消息称,6月30日18时30分,大连一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将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线钻通,导致原油泄漏,引发大火。大连市政府已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肇事单位5名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据新华网、央广网7月1日消息)。

  事故发生后,很多人第一反应:“怎么又是大连?又是中石油?”也难怪公众“吐槽”,有媒体就列出了中石油在大连4年发生6起较大事故的账单,其他5次是:2010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油港输油管道爆炸漏油,造成430余平方公里海面污染;2010年10月24日,“7·16”爆炸事故现场拆除着火油罐时再次发生火情,造成3人死亡;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甘井子区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发生泄漏起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储运罐起火爆炸;2013年6月2日,中石油大连石化甘井子区厂区内一储运罐着火。

  列举这些耻辱的记录颇费笔墨和版面,但不这样有人就是不记得疼。

  怎么又是大连中石油?显然,该出来回答的不仅是企业,还有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握有垄断资源的央企没有动力向自己开刀,而地方政府却因为利益,更愿意对这些企业投怀送抱。或许,这正是事故频发背后的经济原因。这一点也只是猜测,但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笔者却不得不好好说说了。因为,如果法律法规执行到位,类似事故本能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有管道保护职责的部门、管道企业、施工单位都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石油管道、储油罐等属于特种设备,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也对其运营管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少。

  在管道附近施工,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等;在管道线路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等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这一事故发生前,程序是否走到位、施工单位是否规范施工,公众期待权威调查结果。

  对于类似四年发生六起事故的现象决不能再漠视,调查决不能遮遮掩掩,整改决不能再不了了之。最重要的,杜绝事故不能只靠企业的自觉,“打蛇必须打七寸”,对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履职是否到位更要严查严究,发现渎职行为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只有依法治乱,铁腕治乱,这样的耻辱记录才能不再延续。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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