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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 每个工作日均新设企业10户

2014年07月14日 11:49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7月11日,政协重庆市永川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召开,会期一天。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关于区政协十四届三次全会协商意见办理情况的通报,区发改委、审改办、工商分局等机构的工作通报,并就部分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协商。

  行政审批改革推进迅速

  我区启动行政审批改革以来,历时半年,成效如何?根据发改委《关于永川区2014年深化改革推进情况通报》,我区从区情出发,从经济、整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近40项改革事项,明确了改革内容和相应责任部门。

  行政审批方面,我区清理取消项目47个,新增项目4个,合并57个项目为19个,调整和改变管理方式36个,相仿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事项55个。

  “先住院,后付费”无一恶意逃费

  据发改委通报,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均开展了“先住院,后付费”工作,群众住院只需要签订协议即可。该工作自去年开展以来,没有一例恶意逃费病人。今年上半年已有5万余人享受了此项政策。

  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我区将推动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经全面核查,正式确定10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2万吨的企业,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

  “住改商”达300余户

  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住宅改为商业用房,应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承诺。换句话说,如果市民想在居民楼开公司,必须征得邻居和业委会同意。对于部分创业者而言,无疑是个较大的阻碍。

  今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加强了对创业者的扶持,之一就是允许“住改商”,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和仅以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根据区工商分局的数据,截至目前,我区新登记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有300余户,其中将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165户,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

  另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从3月1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不到4个月时间,我区新设立企业753户,注册资本19亿元,平均每个工作日新设10户。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商登记制度改革前,企业应于3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工商机关需逐户审查年检材料,并对企业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改革后,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工行机关随机摇号进行抽查。如何保证继续对企业进行监管?有政协常委在常委会上表示担忧,会不会造成皮包公司横行?

  据区工商分局局长严智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区政府也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建立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

  区工商分局草拟了《永川区公示企业黑名单工作方案》,已报送区政府审查,力图建立“宽进严管”、“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

  国企改革29户变14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资国企改革要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去年,中组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根据区国资局局长魏寿和的通报,我区印发了《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施方案》等文件,本轮永川区国企改革各项工作已全面开展。

  经过改革重组,我区国有企业由29户变为14户,其中投融资类企业5户,经营类企业7户,逐步社会化企业2户。一批企业进行了整合、关闭和注销,一般性竞争领域中的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和永川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两个经营企业实行逐步退出或社会化。

  我区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大幅减少,经营投向上更为集中,规模和实力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改革规范了国企领导人任免,和建立市场化薪酬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实现市场化薪酬管理

  为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区政府规定除国资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原则上不再出资组建国有企业,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出资人统一明确和变更为区国资局。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求改革重组后重新核定企业人员总额,实行人员总额控制管理同时要求每年按5%的比例实施优胜劣汰。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和职工的薪酬,也做了明确规定,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实行市场化薪酬管理。国企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6万元/年)、绩效薪酬(15万元/年,绩效薪酬直接和经营业绩和考核系数挂钩,最低为0,最高为18万元/年)和特别奖励(最高10万元,主要针对经营效益、成本控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设立,不是每个企业都能获得)构成。

  同时,我区下发了《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任免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国有企业兼职。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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