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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关联企业“告赢”奥巴马:胜得不大不小

2014年07月17日 15: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2012年11月28日美国首都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举行首场听证会,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听取双方辩论。图为28日三一集团副总经理、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CEO吴佳梁(左二及助手和律师团当日参加听证会后步出法庭。中新社发 吴庆才  

  中新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石岩)针对三一重工在美关联企业“告赢”奥巴马一事,中国多位专家表示,此案意义不容低估,但远远谈不上实质性的胜利。

  美国东部时间15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就三一重工旗下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和CFIUS此前禁止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罗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

  “对于这一结果,我们要予以充分认可,毕竟是一次法律上的胜利。正常程序和透明度等法律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重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小勇指出。

  此案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当年9月,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止。随后,罗尔斯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次年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驳回了起诉,随后罗尔斯上诉。

  中新社记者注意到,程序问题也是罗尔斯公司此次上诉的主要诉讼请求。相较于此前被驳回的一审,罗尔斯公司放弃了对于总统令的超越职权范围和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两项实体性诉讼请求,这是二审胜诉的关键点,也是理解“告赢”一词的核心之所在。

  “依据二审判决结果,美国政府很可能会给原告‘补齐’一些非保密的材料,这些材料都是非常原则性的,对于最终结果不会改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向中新社记者分析。

  据史晓丽介绍,一国对于外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有高度自判权,其所依据的法律也是国内法,在此方面,总统不需要披露保密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

  贺小勇同意上述研判,他指出,在美国,总统所做的禁止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的交易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这意味着,奥巴马政府此前对三一重工下达的禁令这一实体裁定料不会被推翻。

  “形式上看,二审中罗尔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但远远谈不上实质性的胜利,没有必要过分解读。”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中新社记者,此案中,三一重工的国内外知名度大大提升,这也是一种广告效应。

  然而,将其置于中美两国双向投资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意义不容低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院长崔凡说,此案为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开了个好头,面对美国的各种投资门槛,此案不仅为中企积累了通过美国诉讼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的经验,也增强了中企应对投资壁垒的信心。

  “无论如何,这是第一个敢于挑战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案件。它不仅使外界对于美国的该项制度有了更深了解,更启发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遭遇困难时,要敢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史晓丽认为。

  而对于CFIUS来说,由于此次受挫,CFIUS可能会改变以往做法,在动用安全审查时更加克制和审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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