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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

2014年07月28日 10: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质检总局等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在整个质监体制调整改革中,要确保质监职能不弱化。

  《通知》明确了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其中,强调了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管,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质监系统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保障基层质监部门履职所需的人员、经费等,保证省质监局委托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同时强调,对因承接保障不力、履行下放审批职权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还指出,机构改革中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3局合并组建市场监管局的地方,要保持质监职能的相对完整,严格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监督的力量;确保合并后的基层质监站(所)的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地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明确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深化相关政策措施研究,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机构整合与改革。

  据了解,截至目前,浙江省1个设区市和26个县(市、区)的质监部门与工商、药监合并组建市场监管局。从27个“三合一”的机构组建情况看,主要有3类:一是改革先行区,如舟山、义乌等;二是功能示范区,如衢州开化等;三是部分市辖区,如湖州、嘉兴市辖区。从浙江省情况看,质监体制调整工作步子较稳,各级机构均良性运转、各项工作均正常推进。(石景成 记者曹吉根)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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